一宗租客和的华人房东案子闹上了法庭后,在经历了1年多后终于在近日有了结果。这个案子倒不是因为欠租,而是因为房东想要收回房子自住当婚房,但租客死活不肯搬。最后虽然法庭判房东胜诉,但已经是1年半之后了,房东还需要支付$3,000法庭费用。安省法庭3月28日发布的文件显示,房东吴先生(音译:Wu)与租客法尔德(Fard)和甘巴赫(Gankbakhsh)在2019年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口头协议。但问题就出在这份口头协议的租期上。双方就租赁期限存在争议。房东向委员会LTB作证说,他当时只同意从 2019 年 8 月 1 日到 2020 年 7 月 31 日出租房子1年。吴先生说,因为他要回中国结婚,但是之后打算带妻子一起返回。在房子出租前,他和父母住在那里,但之后准备和妻子一起住在这里把房子当婚房。所以他还把一些个人物品都留在了房子里。然而,租客法尔德的说法不同。他说当时双方同意的租期是3年。虽然是口头协议,但他认为,当房东从中国回来时,他们会签署一份书面租约。2020 年 11 月 30 日,房东根据住宅租赁法第 48 条向租户发出终止租约的通知。该条款规定,房东可以因自己需要自住房屋单元(至少一年)而终止租约。吴先生只能把案子告到了房东和租户委员会LTB。但一等就是15个月。2022 年 2 月 28 日,委员会表示,房东出于善意要求出租单元收回供自己的住合理。委员会指出,双方都依赖于口头讨论,但都没有传唤代理人作为证人。委员会还注意到房东把他所有的个人物品都留在了单元里。这表明没有长期租赁协议。所以得出结论,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三年租约。委员会将驱逐令推迟到2022年4月30日,让法尔德有两个月的时间寻找新的住所。
- 委员会在应用该法第 48、83 和 202 条时有错;
- 委员会错误地误解了证据、忽视了相关证据和/或做出了没有证据的调查结果;
- 委员会根据传闻证据终止租约,剥夺了租户享有程序公正的权利。
法庭认为有证据支持委员会LTB的事实结论。首先,房东出于本意要求占有该租赁物业供自己使用,其次,租客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3年的租赁协议,因此这并没有违反程序公正。最后,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房东将个人物品,包括家具和电器都留在房内。这与房东的证词一致,即他只是暂时离开加拿大,到中国结婚,并打算返回加拿大。因此,法官驳回了法尔德的上诉。虽然吴先生获得胜诉,但法庭认为,由于他未能证明租客的上诉 "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"或 "滥用程序",因此在$7,000元的法庭费用中,房东仍需要承担$3,000元,其余的$4,000元由租客承担。一个案子闹了1年多,最后虽然赢了,但花了时间精力和钱,真是劳命伤财,太惨了!https://www.canlii.org/en/on/onscdc/doc/2023/2023onsc1965/2023onsc196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