到图书馆里借书,
看完就应该准时还。
有时迟个一两天换还是能理解的,
但是迟了32年才还,
那是怎样一个境界呢?
最近多伦多北区的一家公共图书馆收到了一本书。
这本书是海明威写的《丧钟为谁而鸣》。
然而这本书1986年的时候从这个图书馆借出,
直到最近这个借书的人才匿名把书还了回来。
里面还有一张历史悠久的借书卡,
还书的时限是1987年的1月6日。
这个书主还写了一封道歉信夹在书里↓
“我一直相信一句叫永远都不算太晚,所以我决定回来还书了。”
“因为我相信会罚我很多钱,(毕竟晚了32年零72天……),所以我打算偷偷地匿名来还。”
“但是我又不想当流氓,所以我以后一定会为图书馆贡献一份力量的!”
嗯,最直接的贡献不是给钱嘛?~
而事实上图书馆并不会罚他太多钱。
根据多伦多图书馆官网上的规定,
超过还书日期的,
每一天罚$0.35,
最多罚$14块……
按照现在规定,
哪怕是晚了32年也就罚$14块。
但是如果没有上限的话,
按32年72天来算的话,
图书馆可以罚他$4113刀……
也真不是一笔小数目了~
也真是不懂为什么现在才想起来要还~
难道是最近看了新闻,
发现海明威在多伦多故居要卖了
才想起来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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